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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轮候查封行为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浏览次数:285 | 发布时间:2024年8月9日

【整理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来源法律实务读库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对于特

轮候查封对于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轮候查封生效的条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本案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案涉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故其就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


案例索引

《邢某、某有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

争议焦点

对轮候查封行为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对于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轮候查封生效的条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本案中,根据异议复议阶段查明的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案涉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121日起至2025120日止。福州中院于2022329日轮候查封了案涉房产。因此,邢某提出异议时,福州中院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案涉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邢某向福州中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中院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邢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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