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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能主张十倍赔偿吗?
浏览次数:336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整理人】何焕律师 电话:15613131377

【来源】中国法院 作者:晏可慧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消费者对进口红酒青眼有加,可当你发现购买的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能否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周某(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从被告云溪区某商行购买了3瓶法国红酒,红酒单价为213元/瓶,合计金额638元。后周某仔细观察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食品相关信息。周某遂向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溪区某商行退还购物款63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380元。


  被告云溪区某商行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安全问题,亦未因饮用该酒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红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被罚款8000元,调查期间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上述进口红酒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中文标签。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了确认。被告在审理阶段亦提交了案涉红酒进口商的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等证据,证实案涉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法院予以认可。但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案涉红酒未标注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作退货退款处理。案涉红酒每瓶进货价格经市场监督部分的行政处罚书确认进货价为150元,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按150元每瓶从应退货款中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案涉红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且原告购买案涉红酒后未饮用,亦未提交案涉红酒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证据。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云溪区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货款638元;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云溪区某商行红酒3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按150元每瓶从应退货款中扣除,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同时,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包含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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