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执行业务部执行业务部
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案例(四)
浏览次数:321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同微信

来源】:中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重庆某科技公司及其法人程某瑀违反限消令司法拘留案

处罚只是手段,推进执行案件的实质化解才是终极目标


【基本案情】

执行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于2023年3月通过黄牛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CZ6658次航班从哈尔滨飞往北京的机票……对此我真诚地道歉,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近日,被执行人重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瑀当众宣读悔过书,对其在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期间违规购票乘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反省和致歉。

泸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重庆某科技公司、程某瑀、王某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某科技公司、程某瑀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程某瑀(同时系重庆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行动中,执行法院核实被执行人程某瑀于今年3月违反限高令购票乘机。经传唤到案后,程某瑀对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并罚款5000元。

听到处罚结果后,程某瑀立即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偿还债务,经4个多小时的积极筹款,程某瑀当场履行10.7万元,并承诺将于1个月内将剩余28.7万元全部付清,对5000元罚款自愿认错认罚并即时缴清。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时综合程某瑀积极履行债务、认错悔过态度等情节,决定提前解除对程某瑀的司法拘留措施。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