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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文章选登┃轮候查封疏议(六)
浏览次数:152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余论 —— 轮候查封的存废

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为了弥补法律“禁止重复查封”规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而创设的,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查封制度与执行分配原则紧密相关,受执行分配原则的制约。当今世界执行分配主要奉行三种模式,优先分配模式、平等分配模式和折衷分配模式。根据优先分配模式,普通债权人根据申请查封或者参与分配的时间确定分配顺序,先申请者先受偿,该分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此种情况下,在后查封没有实际意义。平等分配模式下,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优先受偿权利并不赋于首先申请执行债权人,各普通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金钱进行分配,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由于西方国家对同一债务人同一财产的执行都归于同一法院,此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在后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合并执行的方式加入进来,同样也不存在重复查封的必要。

由于我国允许不同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就必然会产生重复查封的问题,而允许重复查封又会给执行标的物的处分带来无尽的争执,因此,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为规范执行乱象始规定了禁止重复查封原则,而针对重复查封原则带来的困扰又创设了轮候查封制度。由于我国实践中采有限破产主义,执行分配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个人破产程序的职能,对于个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当其财产不能对全部债权偿还时,实行平等分配原则,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平等保护获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的按比例受偿权。而对于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当其财产不能对全部债权偿还时,原则上依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否则,实行优先分配原则,清偿按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由此可得,在我国允许不同法院执行同一财产情况下,必然要禁止重复查封,禁止重复查封必然要规定轮候查封,进而用平等参与分配和法人破产最终实现执行目的。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2022年《轮候查封通知》中提到的个别首封处置法院不顾轮候查封的存在,将剩余变价款直接退还被执行人的情况,使得轮候查封面临挑战。现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通过加强协作机制,信息化手段,已经使轮候查封较好地发挥作用,《轮候查封通知》所列情况已经较为少见。

执行效率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被法律保护,目前世界各国执行分配的价值导向已经由平等分配原则向优先分配原则发展。债权人之间的程序公平是优先分配原则的出发点和主要考量,让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或是多受偿)是对其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一种合理的报偿,代表了对实体权利救济在程序法上的公平考量。因此,20226月提交全国人大初次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顺应这一趋势,拟废除禁止重复查封原则和轮候查封制度,对于已经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再次查封;对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在分配顺序上,对于获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但是,作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切实解决执行难目的尚未实现,执行领域不规范行为仍一定范围存在的情况下,适用先到先得原则,必然在实践中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特别是在同一财产可以由多个法院查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今后可能会大量出现法院争抢查封的情况,还会出现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抢先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进而逃废债务的情况。执行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确立同一财产由单一法院执行规则,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和社会诚信制度的全面建立做保障情况下,禁止重复查封和轮候查封相结合仍是最优制度选择,遽然改公平分配原则为优先分配原则,会带来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容易引发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公平性的质疑,应当慎重研究后再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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