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董雅茹律师 电话:182332727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应享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尚无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且认可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权利的实现,认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
其中,最高院认为部分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立法初衷系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对该债权的保护,不应因债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而允许受让人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原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充足的债权转让对价,更有利于实现建筑工人的劳动债权;反之,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则会间接损害劳动债权的受偿。
【各地法院裁判观点】
但是,各地司法文件中裁判观点不一,大部分持支持的意见。
其中,不支持受让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支持受让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十、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2.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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