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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隋丹丹
衍生诉讼是造成程序空转的一大原因,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根本路径之一就是解决衍生诉讼的问题,而执行异议之诉是衍生诉讼的最大组成部分。通过数据分析,可发现衍生案件的成因包括前端过筛不严、中端释法说理粗略、终端同案不同判等。可通过聚焦关口把控、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强化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等举措,精准施策化解衍生案件,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现实情况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据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陵城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35件,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7件,占比48.6%;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2件,占比5.7%。案件数量整体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涉及不动产买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的案件13件,占比37.1%;涉及以物抵债的案件6件,占比17.1%;涉及借名买房的案件2件,占比5.7%。
(二)上诉及执行案件情况分析
上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审调解2件,占比5.7%;撤诉2件,占比5.7%;驳回起诉2件,占比5.7%。上诉案件13件,占比37.1%,其中改判1件。
二、衍生案件成因分析
(一)前端过筛不严,案件源头管控不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应当为法定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而在实践中,存在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该项权利审查不严,致使本无权利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被授予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的问题,进而产生衍生案件。
另外,即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该项权利,亦应由执行法院管辖,不得任意突破该管辖原则。但是实践中亦存在个别法院考虑到案件可能产生信访、缠诉等情况,而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审查较为松懈,导致本不应属本院管辖的案件进入本院。个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凭单一的买卖合同、转让协议等证据,依托立案登记制即提起执行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极大地增加了诉累。例如,在陵城区法院受理的原告德州某公司与被告德州某银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主张对案涉建筑物项下土地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是对其他法院执行拍卖案涉土地分配方案有异议,该分配方案是否侵犯其权益,本不应由陵城区法院受理并审理。该案应当基于专属管辖由执行法院管辖,而案外人以对案涉土地拍卖分配方案有异议向陵城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显然不当。这正是由于前端执行异议受理不当才衍生出的后案。
(二)中端释法说理粗略,衍生多头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释明”的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在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释明。释明的目的往往体现为一种实体利益,而释明的方式更表现为一种程序利益。释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职权的扩张。陵城区法院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大多涉不动产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对抗问题,以及商品房消费者请求返还购房款的优先性问题。实践中,不动产买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存在不同情形。如果申请执行人系争议标的物的抵押权人,法院只需要按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认定即可,而无须审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例如,在原告宋某与被告德州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宋某购买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拥有该建筑物的产权证书,然而因其他不能归责于宋某本人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故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大多不会区分己方情况即提起执行异议,法官在此种情况下如不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不同情况加以释明,则不仅无法厘清案件根本纠纷点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亦会衍生出多头案件。例如,在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案涉房屋系农村社区拆迁置换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待该房屋析产后方可执行。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可以在审查执行异议时即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正确行使诉权。
(三)终端同案不同判,引发多维争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以物抵债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理由均为以物抵债权利人所享有的本质为金钱债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规定了以物抵债的情形,可以看出,以物抵债权利人所享有的在本质上仍是金钱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与不动产买受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商品房消费者具有的生存利益存在显著区别,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以物抵债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例如某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清偿期届满,案外人在房产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合法占有被执行房屋,且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东、江西等地也有相似规定。
三、对策建议
(一)把好关口,厘清纠纷与案件的关系
聚焦关口把控,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既保障当事人诉权,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决。纠纷与案件具有一定的辩证关系,案件源于纠纷,而纠纷并不必然成为案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为特殊类型的衍生案件,其中蕴藏的纠纷更为复杂和多元,纠纷可能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进入到执行阶段进而发展成此类案件,化解纠纷的阶段亦被延长。应当加强案前解纷,实现前端控制,使纠纷不再衍生为案件。
笔者所在的陵城区法院借助乡镇网格平台和人员力量,以基层法庭为试点,以乡镇网格划分片区,构建起纵横辐射的诉前调解网络,并在丁庄镇、边临镇两处基层人民法庭成立试点,将辖区内网格员聘为特邀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平台。当事人网上立案后,由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所在网格片区,将案件对应推送至网格员名下,由网格员联系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网格员熟悉社情民意、具有广泛调解基础的优势,促进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院机关成立调解指导室,配备视频对接设备,利用乡镇大数据监控平台,实现与乡镇网格员实时连线,远程指导网格员进行调解,弥补了网格员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对于网格员调解成功的,及时对接出具法律文书,让当事人一次不用跑,纠纷全解决。通过法院与网格员跨域性实时对接,形成了“网格云+”的多元解纷新机制。
(二)顺畅程序,做好辨法析理工作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将之与民法典的适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相结合,夯实证据审核、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的本底,使释法说理成为提升案件质量和服判息诉效果的有力支撑。对案件中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买受人是否向抵押权人的监管账户支付全部价款等关键事实要进行重点审查,大力推进防止虚假诉讼和虚假印证的“两防”工作,确保诉讼程序有序运行。强化程序间衔接,依托网上办公平台,使执行机构、执行裁判机构材料衔接顺畅,实现信息快速流转,减少平均办案时间,在避免因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点的同时,亦可帮助法官快速掌握纠纷源头,有的放矢地做好辨法析理工作。针对衍生案件多发的类案,可制定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指南或指引,例如针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制定《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指南》,规定相关程序衔接工作规范。判后答疑刚性化,实施答疑情况定期通报机制。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等极易产生衍生案件的类案、难案实行“一案一报”,定期汇总形成指导性材料,切实发挥指导实践的功能作用。
(三)强化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
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当事人对类案的关注度不断增大,类案所产生的可预期性亦影响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及态度。法院应当加强案例的培育,筛选精品案例、典型案例,增强发掘优秀案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推出一批、储备一批精品案例,亦可为法官类案检索裁判提供优质的类案。压实裁判文书质量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对争议焦点论证完备,使当事人明晰。例如,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执行的相关问题,实务难点可能聚焦于如何通过举证、质证解释意思表示,精准认定以物抵债的具体性质(新债清偿或债的更改)等。加强判例指导,针对存在集团诉讼可能的类案进行前端介入,预防滥诉问题,正确区分当事人是否正当使用诉讼权利所带来的案件增量,发挥审管优势,防止数据泡沫,让数据客观反映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