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许静文律师 电话:15630118575
【来源】晋城中院、山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08年初,张三攒足了钱想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子,正当他为选择房子一筹莫展时,表弟李四的父母找上了他。李四的父母称李四单位准备集资建房,可以去找李四协商是否可以用李四的购房指标购买他单位的房子。经过打听,张三得知李四单位准备要建的房子价格低、位置好,最重要的是离自己经营的店铺还不远。张三心想:如果可以买到这套房子,那可真是能省下一大笔钱。
于是,在李四父母的撮合下,张三以李四的名义购买了李四单位的房子。碍于两人是表兄弟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之后,张三便以李四的名义,分三次向李四公司缴纳房款共计30万元,收款收据由张三保管。交房后,张三进行了装修,一直入住至今。2021年8月,小区开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事宜,张三联系李四协助其办理,但李四却再三推诿。两人协商未果后,张三诉至法院。昔日亲密无间的表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结合法院认定的张三与李四及其妻子的谈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认可李四享有房子购买指标,张三以李四名义出资支付购房款30万元的事实。
李四辩称购房款中的10万元由其缴纳,与谈话录音明显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李四辩称张三支出的20万元购房款是借给李四的,且张三所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是因为张三女儿上学向李四借用的。如按李四所述,购房款收据原系李四持有由张三借走,那么按照常理李四应及时要求张三使用后返还,但李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李四辩称其只是让张三暂时居住涉案房屋,但张三全额出资后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李四抗辩不符合常理,故不予支持。
结合张三持有的李四单位出具的全部购房款收款收据,以及涉案房屋分到后,张三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且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张三缴纳的事实,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而“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