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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执行、上海一中法院
问题1: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问题2:“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什么区别?
与“执行不能”不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执行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难”是有条件执行,但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执行受阻。就财产类执行案件而言,“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
问题3:“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1. 裁定终结执行
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2.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在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两种结案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终结执行是因为出现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法定事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续还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实践中,大部分“执行不能”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问题4:因“执行不能”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权利还能实现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并非对案件不管不顾、就此了之,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该类案件会被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问题5:案件“执行不能”,有没有其他救济路径?
1. “执转破”
“执转破”,顾名思义,即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 司法救助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问题6:如何确定我的案件是不是真的“执行不能”?
法院会严格按照执行规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社保、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逐一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执行公开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法院会将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已采取的查控措施、信用惩戒措施、财产处置措施等情况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若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此外,法院引入社会监督,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接受度。
问题7:怎样做才能尽量避免“执行不能”情形的发生?
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权利能够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很关键。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申请执行人虽然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但要耗费相关人力、时间成本,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2. 积极辅助法院执行
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行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没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3. 理性认识商业风险
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