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民事综合业务部民事综合业务部
摩托车未“入户”就上路 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浏览次数:496 | 发布时间:2023年4月3日

【整理人】何焕律师 电话:1561313137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摩托车未“入户”就上路 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摩托车方便又便捷,是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没有“入户”的摩托车可以在路上行驶吗?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到被告摩托车车行购买三轮摩托车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车款及代理入户费138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将车骑走,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购车手续。


  一段时间后,原告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无牌照,导致被判全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被告仍未能在约定期限为原告的车辆代办入户手续,导致该车辆一直闲置,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


  无奈之下,余某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车行归还车款及入户费13800元,余某返还三轮摩托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车款138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原告购买车辆合法使用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决被告摩托车车行扣除车辆折旧减损费,返还余某部分购车款7000元,原告余某返还被告三轮摩托车。


  法官提醒


  在购车时,除了检验车辆质量外,还需注意车辆能否及时入户上牌。广大消费者要加强对车辆入户上牌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对于卖家提出的“暂时不能或不方便办理入户”等请求,应谨慎考虑,在车辆尚未办理入户上牌前紧跟进度,随时掌握车辆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