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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财物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杨某女与林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男与吴某女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杨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林某男在2022年2月至4月期间,陆续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吴某女赠与多笔钱款。
杨某女在发现林某男私自赠与吴某女钱款后,认为所赠与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男无权私自赠与他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女返还属于杨某女和林某男的夫妻共同财产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女所主张夫妻共同财产4万余元,扣除林某男出借给吴某女的1万余元、林某男生活支出1万余元,及杨某女未能举证证明的现金赠与1万余元外,剩余9359元应认定为林某男在其与杨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吴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男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杨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吴某女获得林某男赠与的钱款,主观上并非善意,且无合法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据此,遂判决吴某女返还杨某女9359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