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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黑龙江高院执行局 中国执行
风险提示,护企维权促当事人利益双赢
桦川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桦川县法院判决闵某某一次性给付桦川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0145元。闵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桦川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闵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闵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条款履行,并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某某送达了纳入失信风险提示告知书,告知其如果仍然不履行义务,其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交通工具。被执行人闵某某在得知如不积极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后,立即与申请人桦川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体现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力的手段和措施。实践操作中,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因为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迫于舆论或自身生产生活经营等诸多方面受限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以各种理由规避履行,法院本可以依职务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着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向被执行人依法先行送达了纳入失信风险提示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失信惩戒。风险提示书的下达,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