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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浏览次数:1025 | 发布时间:2022年9月30日

【整理人】赵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健成为非法牟利,伙同吴健东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后,假称被害人中奖并要求添加QQ好友领奖,之后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转账截图,让被害人误认为已转账。当被害人反馈未收到转账时,吴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长的手机,按其要求输入代码才能收到转账,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发红包,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按照吴健成的安排,为吴健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帮助收款、转款,并按照诈骗金额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吴健成等人共计骗取5名被害人(10周岁至11周岁之间)的钱财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成、吴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吴健成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东等人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容易轻信对方、易受威胁等特点实施诈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情节恶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吴健成依法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武汉以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诈骗,并按诈骗金额比例提成,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提供诈骗话术、培训诈骗方法、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代理公司”诈骗金额中提成。该公司由业务员冒充美女主播等身份,按照统一的诈骗话术在网络社交平台诱骗被害人交友聊天,谎称送礼物得知被害人收货地址后,制造虚假发货信息以诱骗被害人在黄浩管理的微店购买商品回送业务员,微店收款后安排邮寄假名牌低价物品给被害人博取信任。之后,业务员再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刘仁杰等人负责的直播平台,按诈骗话术以直播打赏PK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2020年4月至9月,黄浩和刘仁杰诈骗涉案金额365.2万元,许俊诈骗涉案金额454.2万元。审判阶段许俊退缴赃款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浩、刘仁杰、许俊均系主犯。许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浩、刘仁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持续演变升级,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令人防不胜防。本案被告人将传统的结婚交友类“杀猪盘”诈骗,与当下流行的网络购物、物流递送、直播打赏等相结合,多环节包装实施连环诈骗,迷惑性很强。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

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出资组建诈骗团伙,先后招募郭松清、兰林峰担任团队组长,招募丁某某等多人为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取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以此实施诈骗。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电话中向赵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丁某某上诉提出,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预警行为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对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结合丁某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丁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诈骗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确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赵明云系从严惩处的对象,对诈骗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刚刚进入社会,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在作案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后主动脱离犯罪团伙,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对于此类人员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司法温度,进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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