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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一)
浏览次数:881 | 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整理人】赵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易扬锋、连志仁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偷越国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易扬锋、连志仁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炎兴、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易肖锋等人是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易扬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连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等判处被告人林炎兴等主犯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境,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对该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连志仁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其余骨干成员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接单后,通过制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6亿余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欢、王亚菲等19人先后加入该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罗欢任后台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亚菲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罗欢等人涉案诈骗金额1.7亿余元。被告人郑坦星、郑文2人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罗欢等人实施诈骗,仍长期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欢等人使用,并对罗欢等人诈骗钱款进行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欢等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菲、郑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长期设置窝点作案,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包括各个环节的负责人,一般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黄某某犯罪集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后台服务部门和地下钱庄均系犯罪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民法院对负责后台服务的负责人罗欢、骨干成员王亚菲、地下钱庄人员郑坦星依法认定为主犯,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电信网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的方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并帮助被告人刘登等偷越国境到缅甸,搭建虚假期货投资平台,组建以被告人沈杰等为组长、被告人余强等为组员的电信诈骗团队,通过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将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内开设直播间讲解股票、期货投资课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广州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期货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虚假交易平台汇入资金,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该团伙诈骗被害群众29人钱款共计8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的亲属代为退赔7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纠集沈杰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过网络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施德善、刘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刘登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施德善控制的赃款下落,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线索,对刘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施德善等人通过亲属或本人退缴部分或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登、沈杰、余强等人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组织人员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境内被害群众钱款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彻查涉案赃款流向,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赃款463万余元,并灵活运用刑罚调整功能,鼓励被告人退赃退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人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本案主犯继续退赔,本案从犯在各自分得赃款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全案共计挽回财产损失539余万元,追赃挽损率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和全力追赃挽损,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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