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15710335226
【来源】:最高判例
本期案例:《鸡东弘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洪伟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1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06-23。
裁判要点: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
根据本案裁判观点,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控制公司财务;(2)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3)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部分用于公司;(4)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5)导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6)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以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但在购房时,该子女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原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3.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接受资金的一方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