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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朱霞萍
楼上住户擅自将厨房改造成两个卫生间,给楼下住户使用自家厨房带来极大的心理不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将其位于原告左某厨房正上方的两个卫生间拆除,并对马桶下水口进行封堵,排除对楼下住户的妨碍。
王某在枞阳县某镇开发了商品房出售。左某在王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楼住宅房。两家系上下楼邻居。王某在装修三楼住房期间,未经左某明确同意,擅自将厨房改造为两个卫生间,并设有便池、洗浴等设施。导致左某家人进入厨房时,一听到楼上住户上厕所的排水声,心里极度不适,还能从管道缝里闻到异味,且存在渗水隐患,严重影响了左某家人的正常生活。协商无果后,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拆除卫生间、封堵下水口。
王某辩称,二人所住的商品房三楼和二楼面积、格局、结构等均不一样,且在装修时对厨房和卫生间的变动及时告知了左某夫妻二人,二人未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被告王某主动提出愿意赔偿5万元,因一楼住户同原告左某系亲戚关系,同样以自家权益受到王某侵害为由,要求王某赔偿5万元。王某因此拒绝调解,也拒绝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与王某为相邻物权人,相邻物权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相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越过正当合理限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住宅建造对厨房和卫生间均有严格要求。2011年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王某对房屋的改造使得厨房污水和厕所污水相混,易造成安全隐患,亦有违传统的民居生活习惯,给对方的心理和居住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左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将三楼房屋中两个卫生间拆除,并对两个马桶下水口进行封堵。
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王某按照判决对房屋进行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