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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框架下辩护人的权利及义务
浏览次数:2659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杨嘉麟 刘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3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1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加有效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笔者就谈谈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辩护律师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一、扩大了程序范围。

律师辩护在程序上增加了两个方面:

一是将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提供辩护。修订前在侦查阶段只允许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里的修改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在辩护权利的内容上有了新的突破,并且有权提出书面辩护意见。

二是明确规定律师参加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要求的,最高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程序上的变动继续深化新刑诉法保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使权利保护更加具体化。


二、深化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

首先,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辩护权。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再是依附在当事人身上,而是真真正正的辩护律师的独立权利。

其次,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律师会见不再需要批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持律师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就可以单独会见。可以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和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是否应该批准逮捕审查时,律师提出的意见应附卷归档。证据审查方面赋予律师有权以辩护人自己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再者,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救济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受到阻扰,在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不能完全实现的时候,法律规定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最后,增加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这不但是完善了辩护权利体系,也是保护人权的另一体现。条文规定辩护律师对案件进展阶段享有知悉权,这样才更有利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以便行使各项辩护权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律师的根本职责和义务,也有人将其此规定列入辩护权利的范畴,但笔者更倾向该规定属于辩护人的义务。

之所以持此观点,就是笔者不认为辩护人可以指控被告人或者同案其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重罪。在辩护实践中,笔者经常碰到一些辩护人在为自己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同时,指控其他同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这种越俎代庖的情况是笔者不支持的。笔者认为更需注意的一点是,辩护人在履行该项职责和义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不要绑架政治来作为辩护意见。因为这样多少有些江郎才尽的感觉。比如,在一起盗窃案的辩护中,辩护人提出社会原因让被告人找不到工作才走上盗窃的道路,因此不能将错误归结在被告人身上。


二、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是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有例外,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人或者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告知司法机关。当辩护律师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服从后者,这符合国际通行的刑法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突破了以前旧的辩护制度和体系,更加具体的完善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保障辩护权利的顺利行使,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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