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提出以下问题:1、完成工程量认定错误;2、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3、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错误;4、重复扣去水电费;5、横向钢筋接头按气压焊计算错误,应按“套筒冷挤压接头”计算;6、是否全部购买商品砼问题;7、抗渗混凝土增加费计算错误;8、钢筋计算价格违背合同约定;9、“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拆费”计算错误;10、建筑物超高费取价错误;11、子目单价乘以系数“0.4-0.55”没有根据;12、工程量量计算严重不足,边缘钢筋未计算、土方开挖和回填土工程等均严重不足、外墙脚手架计算不完整、砼垫层C10应计算裙房工程量。
杨嘉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全面的整理了案卷材料,并逐一对争议问题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一、在合同规定不是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详细论证了《月工程计量申报表》及其他材料是否能作为计价标准,驳斥了对方当事人工程量计算错误的论断;二、从鉴定机构、鉴定范围、鉴定内容、鉴定过程等7个方面说明签订材料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三、结合鉴定过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数额等问题说明鉴定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四、从会计复式记账法的角度论证扣除水电费不存在重复的问题;五、在双方技术交底不全面,没有相应图纸表明做法的情况下,对钢筋接头的做法给出了法律唯一的认定标注;六、依据合同规定,结合使用商品砼的工程部位以及《混凝土配比通知单》等资料确定了商品砼的使用范围;七、抗渗混凝土应依据定额取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结算价格属于市场报价,且无行业指导价格;八、钢筋的计算价格也参照抗渗混凝土考虑;九、按拆费、建筑物超高费等问题,从建筑措施费取费标准、按系数计算等问题给出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十、子目录系数以及工程进度等方面考虑,明确对方当事人系对定额的误读;十一、工程量从上方现场勘验及施工其他材料论证了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
另,杨嘉麟律师也详细论述了已经支付的两笔工程款、违约责任、工程款利息支付、质保金退还等问题。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5个多小时的审理,终于查明本案相关事实。
审判结果: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利的维护了守法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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