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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是权利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一种让步,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只要该协议自愿、合法,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此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所附条件为“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实际执行调解协议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义务人到期履行约定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另一种情况为义务人未履行到期约定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此时,应当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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