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讲至关重要,案件胜诉,如果无法顺利执行,那么生效判决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申请人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真的存在错误或者执行标的存在错误,如何向法院申请救济。上述种种问题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能够做出妥善解决。现就我所执行业务部2021年主要工作做如下总结和回顾。
一、案件胜诉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坚称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自己无任何履行能力。后在我所代理律师通过多方努力下,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大量财产,于是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及处置。面对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追问,面对可能即将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乖乖的”向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项。
二、众多购房者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产,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后因该房地产公司对外欠款,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后,接受了购房人的委托,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的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在审查了我所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听取我所律师多次对案情的陈述后,又经过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听取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广大购房人的异议请求,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使众多购房人欢呼雀跃。通过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维护了众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某银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认为某银行存在违规放款、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等情形,认为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应执行。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某银行不存在违规放款、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的最高院判例、法律规定以及提出某银行是否违规与本案是否执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系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自愿办理赋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行为的,就应当对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予以执行的代理观点。本案最终结果法院采纳了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了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
四、某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拍卖后,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于是法院便对所有提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做出了按比例分配的分配方案,其中一个债权人找到了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询问法院的分配方案是否存在错误,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告知当事人,法院的分配方案是错误的。于是该债权人委托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向法院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不是按比例清偿,法院在听取了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的理由后,最终修改了分配方案,采纳了我所执行业务部代理律师的代理观点。由于委托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采取的强制措施早于其他债权人,因此新的分配方案将之前按比例清偿的款项全部给了我们的委托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我们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对法律规定的全面掌握及细致研究,我所执行业务部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带去了“完美”的法律服务。
以上内容只是我所执行业务部律师在2021年工作中的“冰山一角”,在执行业务中,包含的内容十分繁杂,比如怎样才能够顺利执行、怎样才能找到被“隐匿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合同,通过恶意诉讼阻碍执行应当如何应对、在执行标的物被拍卖成功后,对于因拍卖产生的税款应由谁承担以及被执行人以前欠缴的税款是否应在拍卖款中予以支付、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等种种问题。但是无论问题有多复杂,离不开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参照最高院执行局的相关指导观点予以处理。我所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专注于执行业务的法律、法规、案例、观点的收集与研究,在执行业务中能够为有需要的当事人带去专业的法律服务。
2021我们收获满满,2022继续努力,共创美好!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
二 0 二 二 年 一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