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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何乙因生意急需资金,遂以女儿何甲、女婿齐甲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名义贷款人的女儿女婿能否免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何甲、齐甲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94.7万元给父亲使用,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名义借款人何甲、齐甲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94.7万元及利息71094元;担保人郑甲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因何乙急需一笔资金投资做生意,但其已无贷款资格,遂找到女儿何甲、女婿齐甲,希望以他们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由自己的配偶郑甲一并作为担保人。因顾念亲情,何甲、齐甲同意了父亲何乙的请求。
2019年11月18日,某银行与何甲、齐甲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49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同日,某银行与郑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郑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何甲、齐甲将款项转账给父亲何乙使用。但何乙因生意不景气,未能按约返还银行贷款本息。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何甲、齐甲共同返还借款本金94.7万元及利息71094元;担保人郑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何甲、齐甲未能如约返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12月13日,何甲、齐甲尚欠借款本金94.7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1094元,予以确认。郑甲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某银行要求其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何甲、齐甲提出的借款被父亲实际使用的辩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何甲、齐甲,即便款项交付其父亲何乙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何甲、齐甲作为名义借款人,仍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故何甲、齐甲上述辩解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而何甲、齐甲与其父亲何乙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