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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或案外人到人民法院咨询或办理因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生意外死亡,如何确认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事务,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各地人民法院理解、认识不一,各地人民法院对以继承人身份作为申请执行人来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审查、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要求不同,造成审查立案混乱,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规范、明确立案执行标准。
一、当前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生意外死亡,确认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事务的现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种操作情形
(一)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发生意外死亡,继承人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以上材料予以立案执行。
(二)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发生意外死亡,继承人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所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以上材料予以立案执行。
(三)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发生意外死亡,继承人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开银行卡复印件、遗书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以上材料予以立案执行。
以上三种情形主要以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遗书来审查予以立案执行,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证明材料、遗书是否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呢?笔者认为,不能完全证明,不能单独凭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证明材料、遗书予以立案执行。
二、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证明材料、遗书不能完全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的理由
(一)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户籍的迁移,所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情况普遍存在,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对各家各户的人员情况不是十分清楚明白。
(二)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各家各户的人员变动情况。
(三)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不是法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机关(在后述中详解)。
三、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发生意外死亡,到底什么样的继承人,凭哪个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笔者认为,继承人应当凭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遗书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因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2015年8月,公安部通过“打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详解了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亲属关系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因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予、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其中第2、6项明确规定由公证机构公证继承、亲属关系等事项。
所以,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发生意外死亡,继承人应当凭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遗书等材料,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09-27 09:27: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全禄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