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麟律师:13933885088
刘 磊 律师:13933039596
杨嘉麟律师
(一)我国立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与发展
1、参与分配制度最早始于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仅有三个条文涉及到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破产财产的顺序进行清偿。
2、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单列一节,通过9个条文对参与分配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顺序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另该规定第96条明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3、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508条至513条是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508条至512条对参与分配制度的细节部分进行了调整,但总体上依然延续了之前的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参与分配仍然要求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清偿顺序为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另第513条取消了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而是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进行了新的规定,即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情形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从而将案件由执行程序进入到破产程序。
(二)申请参与分配应在何时提出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
普通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
(1)参与分配申请书;
(2)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
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
(1)参与分配申请书;
(2)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证据材料;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受理,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此时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在笔者代理的参与分配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处理上也存在各自的处理方法。因此,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应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寻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