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魏新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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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月律师
【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止】
1、《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断】
1、《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律师提示1】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但邮寄地址不是送达有效地址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裁定书
关于2017年7月20日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2017年7月20日,中科招商公司将向庄毅催款的函件邮寄至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毅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毅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毅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毅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第9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10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律师提示2】最高法: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此前观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函〔1994〕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未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不具有中断效力。
【律师提示3】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是否要求送达?
《民法典》第693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第11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支付令;(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五)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12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13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14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15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16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17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