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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浅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9条
浏览次数:544 | 发布时间:2024年5月17日

【撰稿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条文】

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理解与使用】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真正利益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新增真正利益第三人取得独立的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拒绝权,但非取代、也非转让)

本条是关于向真正利益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进一步细化规定,第三人取得的仅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撤销权、解除权等决定合同地位的权利仍应由债权人行使。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方,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且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约束该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涉及第三人利益或义务的涉他合同广泛出现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行业。

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是纯粹(消极)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未按约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时就债务履行的对象进行变更,第三人无干涉的权利。在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拒绝受领给付,此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构成履行障碍,债务人应当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亲自受领给付。如果债权人未能联系到或者拒绝接受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合同,虽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扩展到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履行请求权,应当是自合同当事人约定时即取得,第三人不需特别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只要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即可。如《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三人取得的仅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决定合同地位的权利并未由第三人取得,仍应由债权人行使。

第三人虽然取得了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取代了债权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意味着基于合同产生的整个债权均转让至第三人。即使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解除,第三人也不负返还义务,而应由债权人承担返还义务。至于债权人在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则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当然,该问题还有待更进一步研究。

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第三人并不承担任何义务,所以由债权人承担损失。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则除非债务人已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法律适用问题】

在具体适用时,首先要考察当事人对第三人权利的约定,例如,是否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存在相关约定,仍要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赋予第三人直接行使履行请求权。如果亦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则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存在,则适用《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

有专家指出: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享有的请求权, 应当认定其性质上属于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属于常态,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需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场合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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