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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成双》——婚姻守约方如何保护自己
浏览次数:251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前不久,热播电视剧《好事成双》迎来大结局。从一流大学高材生到全职妈妈,女主角林双的命运在遭遇婚姻背叛后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面临丈夫转移财产、即将失去孩子抚养权的艰难处境时,她重返职场追求梦想,积极争取女儿抚养权及合理的财产分配,以其励志故事展现出温柔坚定的女性力量。随着剧情的不断深入,剧中的关于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法眼看剧》。





01#

婚内出轨行为是否仅仅是违背道德,而不违反法律规定


剧情回顾

当年的林双拿过全球专业大奖,以专业第一的成绩毕业,而后成为公司独当一面的高管。在晋升节点,林双为了照顾家庭、陪伴女儿成长,毅然选择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主妇。一日,林双从丈夫卫明的衬衫里发现了一个美甲片,直觉告诉她丈夫可能出轨了。林双来到卫明公司请部门所有同事喝咖啡,确定了丈夫的出轨对象正是江喜。此后,林双开始有意识接近江喜,企图以原配的身份告诫江喜适可而止,及时退出。不料,江喜丝毫不把林双放在眼里,她说:“感情里,不被爱才叫可耻。”江喜明知自己是“第三者”,却一直奢望能挤走原配“上位”。

法官释法

无论是传统伦理,还是现代法理,均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完整和睦、家庭成员在情感上利益上的互助,以及个人尊严、自由与幸福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平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一,更被写入民法典从而被赋予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剧中江喜“爱情至上”论的说辞绝不是与他人婚内出轨行为的正当理由,不仅在道德层面上会被批判,且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从法条性质上看,民法典第1043条的家风条款、夫妻忠实义务等内容不包括法律后果要素,仅是倡导性规定,却直接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伦理价值的尊重与保护。这种态度还进一步体现在民法典其他具体法律规范中,例如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过错一方在离婚中的少分财产、第1091条规定了当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8条和第153条规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上述法律规定,让婚姻关系中试图违约的一方有所忌惮,让计划插足者看到人财两空的风险,均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婚姻中守约方的保护和支持。




02#

林双作为全职妈妈,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卫明主张家务补偿?


剧情回顾

成为全职主妇以来,林双每天的行程都很满,早起给老公、女儿做饭,接送女儿上下学,晚上洗衣做饭、陪女儿入睡。可以说,林双的每一刻都属于这个家庭。然而,卫明一直认为林双能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都是靠自己辛苦工作赚来的,却避而不谈林双为家庭的牺牲和付出。卫明提出离婚时说:“自从小苹果(女儿)出生以来,你吃我的、用我的,你替这个家赚过一分钱吗?你凭什么分财产啊?”

法官释法

卫明起床后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的衣服,为女儿教育所付出的精力,这些家务劳动都为家庭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得到了民法典的承认和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或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担负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该经济补偿适用需要遵循两个条件,第一是需要在离婚时提出;第二是需要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在认定该类补偿的金额时,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例如电视剧中的林双,本来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前景,但却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已有的事业和未来发展前景,全职投入家庭生活,也为卫明在外打拼提供了坚实的条件,这种情况就明显符合上述考量条件,林双有权基于自己的家务劳动向卫明主张经济补偿。



03#

卫明婚内通过种种手段转移婚内财产,林双应该怎么办?


剧情回顾

林双与卫明结婚后,林双从不过问丈夫的财产。而这些年,卫明偷偷将二人共有财产都转移到父母的名下,以父母的名义购置车辆,但该车辆实际使用人仍然是卫明。此外,卫明还将一处与林双共有的房产变卖,并将钱款转移到了海外,通过上述手段来隐匿、转移婚内财产。卫明提出离婚时,明确表示林双只能分到150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一旦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必等到启动离婚程序。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该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情况对配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判定,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剧中,卫明通过私自赎回理财、频繁大额取现、以父母名义购房购车等手段将夫妻共同转移为个人财产,可以认定卫明违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林双运用法律武器、全面搜集卫明出轨、转移证财产据的做法值得肯定。在决定离婚时,首先应保持理智,尽量摸清整理夫妻的各项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存款、不动产、理财产品、债权等,并对配偶转移财产的证据相关凭证进行备份保留,在起诉离婚之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对方财产。




04#

林双掌握卫明转移财产和出轨证据,为什么还是同意只要150万?


剧情回顾

离婚谈判时,卫明表示自己名下财产只有200万,愿意分给林双150万。但林双聘请的律师却表示以卫明的薪资以及其他收入,远不止于此。此时的林双已经很久没见到女儿了,为了尽快结束这场纠纷和女儿团聚,林双决定放弃更多的婚内财产。同时,林双内心清楚,卫明有不少灰色收入,未来肯定会遭到反噬,她也不想受到牵连。经过一番深思,林双表示放弃追求其余财产,接受150万的建议。

此后,卫明在收购LIA财务公司过程中财务造假被他人举报,他面临着被公司辞退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此时的江喜已经和林双联手,要一同对付卫明。为了拿到卫明受贿证据,江喜一路尾随卫明,拍摄下卫明找LIA公司的总经理串口供的证据,不料被卫明发现,卫明逼迫江喜将视频删除,否则要连带她一起坐牢。最终,江喜上交了卫明婚内出轨和收受贿赂的关键性证据,卫明锒铛入狱。

法官释法

卫明贪污挪用的公款属于赃款,其无权取得并保有该收入,因此不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剧中,林双对于卫明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卫明也并未将违法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林双全盘接受卫明的所有财产总额,当卫明因收入不合法被追查时,司法机关很有可能认定卫明和林双以离婚为手段,隐藏、转移违法所得,从而会依法对其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林双为了能快速开启新生活,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果断选择舍弃卫明可能构成违法的灰色收入,接受了卫明给出的离婚协议条件。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以合法收入为前提,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盲目地追求多多益善,而是应以公平与公正为原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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