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会出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此时会出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一个是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委托人行使了介入权,进而受到合同的约束?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发包方甲公司与承包方乙公司签订《冷藏库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工程造价30万余元,总价款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2021年1月1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2021年1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又签订《补充说明》,载明:乙公司承建的冷藏库工程由甲公司代丙村委会签订合同,所有质保及付款由丙村委会协调,与甲公司无关,款到时,甲公司根据到款具体金额支付给乙公司。案涉工程后经审计,两公司分别在审核署名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其中,甲公司负责人处的签字人为时任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后刘某因病去世。后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乙公司将甲公司和丙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个:一是甲公司是否受丙村委会的委托与乙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二是签订案涉合同时,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是受丙村委会的委托代签的案涉合同。本案中,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虽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但时任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刘某在工程造价审核签署表中代表甲公司签字,甲公司收到拨款后,刘某又向甲公司提供乙公司的账户,结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及承包范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说明、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为甲公司主张的丙村委会借用甲公司名义建设冷库,委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甲公司与丙村委会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另,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说明的约定,能够证实乙公司在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丙村委会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丙村委会与乙公司。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应由丙村委会向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丙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委托人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义务,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其实本条规定的是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代理人身份为相对人知悉,在此情况下也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则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要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核心要素是第三人知道受托人背后的代理关系。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该条件为消极要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不允许委托人介入合同的履行和后果承担,此时该合同就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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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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