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朗科律政朗科律政
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撞伤他人 赔10万!
浏览次数:1129 | 发布时间:2020年5月1日


一不留神,一不留神,可能酿成事故的惨状……

虽然电动滑板车带来了便捷与潮流,

却令很多司机和行人感到头疼,

因为路上一不小心,

就有可能与速度飞快的电动滑板车相撞,

引发交通事故,

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近日,荣成法院受理了首起电动滑板车交通事故案,也为正在使用中的你提个醒,时刻注意:安全第一,减速慢行!

对于追求个性化、智能化的千禧一代来说,骑着电动滑板车穿梭在人群中,简直就是整条街上最靓的仔,但这却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不同滑板车最高时速可达20至61km/h不等,上路时速度过快,制动性能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荣成的一位潮流小伙因骑电动滑板车超速行驶,将他人撞伤,应赔费用高达13万元,给自己及他人都造成不小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9年,孙某骑公共自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被张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快速超车时撞倒,致孙某头部坠地及身体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张某诉至荣成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该案进入“分调裁”平台,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交通事故团队法官鞠海峰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随即,调解员对双方展开了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中,张某表示会主动承担后果,因张某刚参加工作,无法一次性支付13万元赔偿款,对此,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由张某赔偿孙某10万元,分5年还清的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


以下车辆应认定为机动车

公安部新规: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中条款7.2.4规定,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术语定义中“以动力装置驱动”、“供人员乘用”及“轮式车辆”的三个必备要素),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需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


近年来,驰骋在马路上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新兴工具越来越普遍,但安全意识却没有几人注意。

在路上驰骋过的你是否有了解过这些安全隐患呢?电动滑板车本身没有路权,自然就无法上牌。再加上不少是追求时尚的年轻人,车速快慢不定、在机动车道上抢道等行为较普遍,妨碍了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和一般交通工具相比,电动滑板和平衡车的使用者,身体完全暴露在外,一旦发生碰撞,毫无缓冲余地,和别的交通工具相撞,使用者处于弱势,但要撞上行人,也会给行人造成不小的伤害。而且大量电动滑板车没有明显反光标识,却被随意在夜间使用,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危险。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幸运的暂时抢行十几秒,

不幸的“抢行”人生几十年。

切不可图一时之“爽”,

后悔终生。



▍来源:威海荣成法院

▍本文部分素材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