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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前已超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并发布催收公告的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浏览次数:1084 |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8日

代理律师:杨嘉麟、刘磊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7年间,甲向某信用社借款共计56万元。2017年某信用社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乙。同时在省级报刊中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告知甲应向乙履行义务。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归还乙欠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某信用社在省级报刊中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的行为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那么在本案中,某信用社在省级的报刊中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笔者观点:本案中某农村信用社在省级报刊中刊登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首先应当掌握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理论,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中断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如果一个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根本就无需再谈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在结合本案来看,从甲借款的2006年到某信用社进行债权转让的2017年,该笔借款对于某农村信用社来说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让后是否就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结论显然是不能的。如果债权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就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那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将不再有任何意义。同时《合同法》82条也作出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甲对某农村信用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乙主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在本案中是否适用,这就需要仔细研读该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相关法学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的释义。


      该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国有资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扩大化使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再一次明确,以发布债务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及催收的通知,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规定,应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情况。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本案中某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国有银行,其债权受让人乙也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前提也应是国有银行原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结语: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原告的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特别提示:

在民法总则实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已经届满的,不能再要求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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