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刘磊、张慧婕
【整理人】张慧婕律师
【委托人】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
【裁判要旨】
一、进口红酒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标签瑕疵,标签缺失没有对食品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关于价款十倍赔偿的例外情形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王某在购买涉案进口红酒过程中进行了拍摄录像,本院认定王某对涉案红酒的情况是了解的,并不存在标签缺失对其造成了误导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王某到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处购买了2箱共12瓶进口红酒,共2760元,箱中放置有中文背标,但未粘贴于瓶身。王某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后王某向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退货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进口红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将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退还王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作出该判决后,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购买涉案红酒过程中进行了拍摄录像,本院认定王某对涉案红酒的情况是了解的,并不存在标签缺失对其造成了误导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支持十倍价款赔偿的例外情形。涉案进口红酒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进货渠道合法,且确有中文标签,只是在销售给王某时没有贴上中文标签,属于标签瑕疵。王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红酒的标签缺失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故王某要求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承担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关于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向王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内容,王某向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退货,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向王某退款。
【律师思路】
1、涉案红酒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包括标签检验),允许进口,报关手续齐全、进货渠道合法,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未在瓶身粘贴标签,仅为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质量。
3、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涉案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
4、王某对购买过程全程录像,证实其知晓涉案红酒的真实状态,不存在因标签缺失对其造成误导的情形。
5、应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将标签瑕疵归于影响食品安全。
【总结】
作为本案上诉人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提起上诉,并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裕华某烟酒销售中心向王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内容,双方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