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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浏览次数:1278 |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9日

张某与郑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承办律师:高松莹

本案整理人:魏新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词管辖异议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 双份交强险 比例承担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0日22时30分,刘某某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冀BN6315,挂车车号:冀BYN63挂)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上行44公里处向右变更车道时,适有张某驾驶“英伦”牌小型轿车(车号:冀F3978E)由南向北驶来。挂车右侧后部与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相刮,造成两车损坏。同日23时0分,白某某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号:冀A62060N)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上行44公里处时与发生事故后停在车道内刘某某驾驶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冀BN6315,挂车车号:冀BYN63挂)及张某驾驶“英伦”牌小型轿车(车号:冀F3978E)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经查,事故车辆冀F3978E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车辆冀BN6315,挂车车号:冀BYN63挂所有人为郑某某,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二份、商业险55万;事故车辆冀A62060N所有人为赵某某。张某以赔偿损失为由委托我所高松莹律师提起诉讼,期间被告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赵某某和白某某提起反诉、天平保险某支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依法判决:1、人保某支公司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29593元、施救费2490元,共计32083元。2、人保某支公司赔偿赵某某车辆维修费132000元,天平保险某支公司赔偿赵某某车辆维修费66000元。

律师思路解析

一、关于被告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采取撤诉处理。

在案件前期阶段,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被告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案件前期张某只起诉了第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人保某支公司和郑某某(住河北省唐山市)、刘某某(住河南省宝丰县),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无道理。但是本案承办律师机智运用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与案件事实经过的结合,采取撤回起诉措施而非积极应诉。之后又利用第二起相关责任主体白某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这一关键因素,以第一起事故责任主体郑某某、人保某支公司以及第二起事故责任主体白某某、赵某某为被告再次做出起诉决定。(以至于案件发展过程中会有赵某某反诉的情况,也是在承办律师的意料之中,对当事人并无影响。)

二、关于天平保险某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提供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3978E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该车辆是否确系在上诉人处投保无法核实。

本案承办律师提出答辩意见称:保险单是双方间的合同,是投保依据。在一审程序中天平保险某支公司对于我方提供保险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均予以认可,就表明天平保险某支公司承认了该车辆确系在天平保险某支公司投保的事实。

另外,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管部门并未提出该车辆系套牌等情况,即表明车辆号牌与车辆识别代码一致,没有必要核验车辆识别代码。况且在一审庭审开始前我方已经将车架号等相关信息通过电子照片的形式提供给了天平保险某支公司以及其他被上诉人,其他被上诉人亦可证明我方提交了车辆识别代码,天平保险某支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所以,天平保险某支公司提出车牌号为冀F3978E机动车不是在其处投保是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该车辆确系在其处投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天平保险某支公司上诉称其与人保某支公司各承担对赵某某赔偿损失99000元,事实认定错误,承担比例并非1:1而应为2:1。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天平保险某支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责任承担比例问题是涉及两家保险公司在对外赔偿责任时的比例划分,与我方无关。

  1. 关于天平保险某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99000元的赔偿责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承担责任。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如果天平保险某支公司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损失之后,对于赵某某的赔偿损失不足的,会由原告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本案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规定分项限额赔偿,体现了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这样既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分散了社会风险。多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无疑也是最有利的。

    综上,本案承办律师在代理工作开始时,案情了解充分并给予当事人准确的分析;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承办律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提出机智的法律意见,及时挽回了当事人的不利地位。本案中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精准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利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和不必要的麻烦;在整个案件中,承办律师从各个细小环节为当事人做出了考虑包括对方上诉中所称的各项请求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予以对症下药,一一提出反驳观点。无论是在程序和法律的运用上,还是在对庭的技巧上,本案承办律师都巧妙运用战术为当事人的利益做出了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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