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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辛集市白某某涉嫌强奸罪案
浏览次数:1308 |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9日
承办律师:杨嘉麟、高松莹

整理人:魏新月


案由:强奸

关键词:被害人未满14周岁认定  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   对证据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通过QQ约被害人王某(女,2000年12月1日出生)见面,白某某在辛集市***宾馆开好房间后带王某到辛集市宝联商场买了一身衣服,又在其他商场转了会儿,天已经黑了就回到宾馆。回到宾馆后王某就在床上休息,白某某玩了会电脑就去洗澡,随后王某洗完澡后穿着连衣裙躺在床上,白某某隔着连衣裙摸王某的阴部和胸部,后来双方就发生了性行为,大概三五分钟,王某说自己肚子不舒服,白某某就停下了起身玩电脑去了,王某就睡了。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白某某又趴到王某身上再次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次大概持续五六分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白某某第三次趴到王某身上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次大概也持续五六分钟。第二天八点退房后,白某某开车带王某晋州市玩儿到下午,又去赵县玩儿,由于王某家人多次劝她回家,白某某就送王某回到晋州市河头村加油站,当时王某家人就把白某某送往晋州一个派出所。


律师思路解析

一、被告人白某某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且无法从外观判断其未满14周岁。

1、在被害人与被告人白某某聊天过程中,被害人声称自己16岁,初中毕业;聊天过程中被害人将自己照片发给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看后反应“看照片好成熟哦”,明显要大于16岁;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谈情说爱语言都是成人化,无法判断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据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其从晋州接上被害人后,在车上还专门就年龄问题询问被害人,被害人也说自己是16岁;据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双方见面后,看到被害人打扮入时,穿着高跟鞋,带着假睫毛,都是较成熟女子的打扮,并且在辛集商场购物时所买衣物包高跟鞋等,都是成年人的服饰,无法判断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孩子。

3、双方见面后,都是被害人引领被告人白某某着去辛集逛商场、KTV等等,于这些地方的熟悉,更显示了被害人的成熟,与成年人无异。其他人无从其言谈、举止等判断其未满14周岁。


二、双方发生性行为时是自愿的,被害人是有预知并同意的,被告人白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段背人意志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1、聊天记录中,被害人表示“不想回家,要求被告人白某某接她,带她到辛集玩儿、买东西。对于被告人白某某发生关系的要求,以“答应”、“额”等表示同意。从这些聊入录看,被害入对于发生关系是提前预知并同意的。

2、被害人的衣服是完整的,身上也没有伤痕,不能证明被告人白某某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三、从被害人事后的行为亦不能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将其强奸。

1、在***宾馆发生关系后,二人均上床睡觉,如果是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白某某胁迫、强制,被害人被害人完全有时间逃跑或采取报警等措施。

2、从***宾馆出来后,双方又去晋州玩,先是逛商场(信誉楼)后又去了两家KTV唱歌。整个过程持续数个小时,而且二人所去的不管商场好、KTV也好,都是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白某某的胁迫、强制等,其也有很多次机会逃离、求救或报警等,但是被害人并没有任何制、胁迫的反应,这也证明其是自愿的,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违背其意志而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四、辩护人认为,白军伟有可能被他人设计圈套陷害。

在被害人家属见到白某某的当天晚上,就有人向被告人白某某家属提出巨额赔偿金额,并且威胁白某某从其银行卡上支取1000元交予对方。辩护人认为,有可能有人设计圈套在勒索未果的情况下控告强奸,其真实情况可能并不构成强奸犯罪。

被害人的以上种种行为,不管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并没有受到被告人白某某任何胁迫、强制等,对于发生性关系,即使不是其积极主动追求的,是预知并同意的,没有违背其意志,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白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与其强行发生关系。况且,被告人白某某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被害人的表述以及言谈、举止、装扮等亦无法判断被害人不满14周岁。因此,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构成强奸罪是不能成立的。


证明证据及律师认定方法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辛集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打印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郅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讯问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

关于张某的证人证言律师认为不能完全认定,首先因其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因其是宾馆老板,在本案上有利害关系,如果不说受害人年龄小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被告人在***宾馆开房时办理手续的是宾馆老板(男),而并非张某。由于张某在公安机关作证时指出宾馆内有监控录像可以提供,但一直未提供,不能证实其证言内容及其个人对被害人年龄的主观判断。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该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活动轨迹的所有监控录像,以证实被害人年龄外观判断及双方之间是存在胁迫等情形,但一审法院并未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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