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
【指导性案例】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认定规则
浏览次数:1119 |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5日

杨嘉麟律师 电话:13933885088


一、案情简介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7628日前,向购房人交付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的房屋。约定开发商没有逾约交付房屋超过60日,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应当按照日计算向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1/1000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7830日接收了涉案房屋,但房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后购房人已交付的房屋未验收合格,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涉及买受人接受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情况下,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审判思路如下:

首先,应当认定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其次,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如果买受人明知并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0集》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