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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例
案 号: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71号
案 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在缴纳税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可以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本案中,股东在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即决议分配公司利润,该决议内容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存在危及公司资本充实以及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分红决议应属于无效决议。
认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判例
案 号: (2011)一中民终字第14680号
案 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规范的决议,可以通过补足法定公积金的方式来弥补,而不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律师观点:
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推行资本维持原则,避免违规分配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中已明确表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只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能将决议无效与利润返还合理的连接起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来源: 公司法经典案例与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