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市场分类
债权市场大体上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其中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品种丰富,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票等长短期不同的投资品种,且体量较大,债券余额占到债券市场总量的80%以上。
按照监管部门,债券有三大监管主体:
一是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如公司债。
二是央行,直接审批金融债,其下属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PPN、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
三是发改委,负责企业债的审批。
按照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债券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两大类。利率债的发行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收益变动取决于利率,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汇金债、铁道债)。信用债的发行无国家信用背书,存在信用风险,收益取决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主要包括金融债(银行债券和非银金融债)、一般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PPN、公司债、企业债等)和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计划)。
二、企业债权融资工具
1、短融、中期票据
短融、中期票据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采用注册制发行,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交易,对发行主体无明确财务要求,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审批周期约为2-3个月,短融发行期限在一年以内,中期票据多为3-5年期,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用于置换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等,不可用作资本金。
2、PP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privateplacement note)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PPN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采用注册制发行,在签署定向发行协议的投资者之间转让,对发行主体无明确财务要求,发行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0%,审批周期约为2-3个月,发行期限多为5年内,对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明确的限制。
3、公司债
公司债是由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原先的发行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更新将主体拓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现有小公募(公开发行)和私募非公开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要求相对较高,要求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超过债券1年利息的1.5倍。审批周期约为3个月,发行期限多为中长期,3-5年左右。私募非公开发行要求较低,审批速度也比公募快,成本会比相同条款下的公募高100BP左右。
4、企业债
企业债是由发改委审批,需要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建设,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近3年持续盈利,年均净利润能覆盖债券1年的利息。可以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流通,一般审核十分严格,审核周期长达6个月,发行期限多为中长期,5年以上。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分为由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的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及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随着市场的需求、制度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在不断扩大,由试点逐渐走向常规。
三、上市公司融资工具
1、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
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4、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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