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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浏览次数:1058 | 发布时间:2021年2月5日
         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通报在提及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时指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部分督查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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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休眠期间员工怎么办? 

新京报 记者 姜慧梓

 

疫情之下的中国经济持续回暖,市场主体数量稳定增长。对仍然面临经营困难的部分企业,国务院近日给出建议,将试行企业“休眠”制度,为企业留出喘息的时间和空间。

 

1128日,国务院择要通报了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的部分意见建议,在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部分,提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何为企业“休眠”?休眠期间,员工怎么办?对此,多位专家认为,企业休眠不同于注销、破产,休眠期间不应改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可以在职工安置,以及社保、工资等企业义务方面进行探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或将带来用工制度的创新,为“稳就业”提供全新思路。

 

 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深圳已率先“试水”

 

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在第七次大督查中,部分督查组反映,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

 

据此,国务院给出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企业“休眠”是主体经营的一种特殊状态,与破产、注销等有根本不同,其概念与公司歇业较为接近,在公司停止营业期间,继续保持其商事主体地位,具备条件时再重新恢复营业。

 

现阶段,企业“休眠”尚无法律遵循,与其较为类似的歇业在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据赵旭东观察,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此类规定。

 

实践中,深圳已经于今年8月在全国率先“试水”。在深圳的地方性措施中,“休眠”由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主动申请,“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回应了很多企业的实际诉求,给疫情之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喘息的时间和空间。”赵旭东说。

 

他认为,特定的时期带来的往往是暂时的困难,这说明待危机过去,企业有能力恢复生产经营。如果在此期间因为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进行解散、清算,会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永恒则更看重政策的延续性,他认为,“休眠”不应只是疫情期间的特殊之策,常态之下也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初创企业,早期在方向、思路等方面不太清晰,或者遇到非预期性市场环境,很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为它们提供缓冲期,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谋划长远发展。

 

“休眠”不改变企业权利义务,政策制定需考虑职工权益

 

由于企业“休眠”尚无法律法规遵循,有关休眠期间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履行,仍待界定。

 

从率先“试水”的深圳来看,休眠期间,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同时,休眠期间,商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管。

 

赵旭东认为,企业“休眠”是主体经营的一种特殊状态,而不是类似破产的一种特别制度,总体来说不应当对企业履行权利义务产生根本影响。

 

他解释,企业的义务,既包括商事主体的法律义务,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公司年报申报等,政策应给予充分支持,考虑豁免;同时,还应包括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包括职工安置,及其工资、社保费等。

 

此部分义务往往由合同来确定。多位专家表示,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这部分义务在企业休眠期间如何履行需要探索。

 

杨永恒建议,可以在“休眠”前设置一次性程序,比如为员工发放一次性补偿等。

 

他提醒,在企业“休眠”制度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滥用条款,在企业经营压力较大时,滥用“休眠”来躲避人员成本开支,甚至恶意裁员。

 

同时,政策还应设置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休眠的时限等,如果超过休眠时限仍未恢复经营,是否自动进入注销程序,避免出现僵尸企业,保持市场活力。

 

赵旭东也认为,强调“休眠”不应对企业履行权利义务产生根本影响,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上述利用“休眠”逃避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员工安置可考虑“借调”,“共享员工”带来用工制度创新

 

企业“休眠”期间妥善安置员工,可能带来我国用工制度的创新。专家建议,“休眠”期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员工“借调”到其他企业作为“共享员工”。

 

专家同时提醒,共享员工需要建立配套机制,在工资、社保费等方面明确“谁来缴”。

 

杨永恒建议考虑分摊机制,原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或是由实际用工企业全部承担,具体分摊比例仍然需要讨论。政府也可以提供一定鼓励政策,比如一定比例的减免机制等。

 

赵旭东认为,明确“谁来缴”需要当事企业自主协商安排,自主协商应有相应的合同规则,用合同来防控风险。法律上可以为这种安排提供应有的支持,但是不一定作为要求。

 

“怎么做最好,有些是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有些是企业层面自主选择和安排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应该更多交给企业和市场。”赵旭东表示。

 

同时,试行企业“休眠”制度也被看作是“稳就业”的一种有效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1-10月,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月均净增8.8万户、月均环比增长0.86%,实现稳定增长。其中,近90%是新增的民营企业。

 

作为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群体,民营企业也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杨永恒表示,给市场主体以“喘息”的时间和空间,就避免了因为企业倒闭、清算等导致的失业,就是稳住了就业,保住了民生。“共享员工”等新的灵活用工形式的创新,也为“稳就业”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专家:“休眠”制度正视企业生产经营的“中间”状态,为企业提供“喘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企业休眠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回应了疫情之下很多企业的现实诉求。”

 

疫情导致很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这在赵旭东看来,是特定时期出现的暂时困难,其中一些企业在疫情之后完全可以恢复生产经营,仍然具有市场价值,这些企业亟需“喘息”之机,不该被一刀切断。

 

企业“休眠”制度同时拓展了我国企业登记类型,更重要的是,新制度注意到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实际存在的“中间”状态,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支持。

 

赵旭东表示,我国现有的企业登记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整体看来,“刚性有余、弹性不足”。“休眠”制度提供了第四种登记类型,即在原来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形式的登记。

 

这也使得我国登记制度具有了一种弹性,形成了企业登记的一种过渡性状态,使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的需要。

 

此外,“休眠”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成本。赵旭东解释,在原有制度中,企业完成注销到再次设立的过程,需要“一出一进”两个法律程序,会耗费企业的财力和精力。

 

“休眠”制度承认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企业再次恢复经营时,也更加有信心、有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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