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司法经典案例与实务指南
Tell Me Your WishChelsea Lee - Tell Me Your Wish
案 号: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130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万通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恒裕公司40%......首先,恒裕公司不属于持股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其次,万通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恒裕公司持有万通公司40%的股份,其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亦为40%。万通公司的五名董事会成员中,恒裕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仅为两名,虽然恒裕公司属于股份较多者,万通公司企业档案资料亦记载万通公司首任董事长系恒裕公司委派、恒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担任万通公司的监事,以及恒裕公司作为万通公司的牵头发起单位承办公司的筹办事务,但仅此情形不足以证明恒裕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万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恒裕公司不是万通公司控股股东。
案 号: (2014) 苏民终字第00398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凯威公司、远旗公司均承认伍宏某占远旗公司股份40%,其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伍宏某系远旗公司的控股股东。
律师观点:
1,不能以股东对某些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即认定该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江苏高院的判例即持此种观点,个人认为并不妥当。一票否决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保护,而非权力控制。
2,认定某一股东是否具备控股股东的身份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个人认为,如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使得某一股东虽然本身持有的股份未达到50%以上,但却实际上享有50%以上的表决权时,应当认定该股东具备控股股东的身份。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