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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如何撤销冒用身份信息的公司工商登记?(三)
浏览次数:1125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杨劼:我们看到,在撤销冒名登记意见里,还有一些不予撤销的情形,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在出台的《指导意见》里,确实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我逐一做一下介绍:

第一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冒名登记实质上是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不知情,或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那么就不属于冒名登记的范畴,自然不能予以撤销。

第二种情形是“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有许多冒名登记的公司是无法取得联系的,也无法调查清楚事实,为了方便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注销的规定设置了一个公示期,在公示期满后即可撤销登记。但如果该公司涉及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问题,有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能罔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第三种情形是“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第四种情形是“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华社赵文君: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被老板、被股东”这种情况?总局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叔弘: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的商事制度改革目标,确立了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改革基本原则。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2014年至2018年,全国年均净增市场主体991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0.69万户提高到现在的1.89万户,经营主体大量涌入市场,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扩大了就业、提升了税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正面的积极效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股东等不用到现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就依法予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身份信息数据和权威、专业技术的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以兼顾“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两个方面。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地利用改革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尊重民事权利,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登记便利化改革,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另一方面,主动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协调工作,防止有关情况发生。近几年,总局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基本建立了线上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机制,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的“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进一步健全了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在源头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指导意见》出台后,我们将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作为,主动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做好群众反映记录、公示调查及撤销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马晓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可以说是近些年来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很多人奇怪,为什么明明不是我办的公司,是“被法人”、“被股东”了,但是撤销登记就那么难?这里面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冒名登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层面。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这不仅是撤销企业登记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撤回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解决,但由于撤销企业登记直接涉及企业民事权利的变更或灭失,影响范围广、利益冲突多、认识不统一,一直未能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从实践层面看,冒名登记问题大致包含三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件信息,并以此来进行企业登记,当事人不知情更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这其中也包括身份证遗失后,虽然挂失了但仍被用于企业登记。这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二是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向别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被用于办理企业登记,也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同意他人在登记材料上代自己签字,我们认为这实际上应认为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之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当事人反悔,或者股东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登记。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登记设立企业时故意使用自己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或者故意不留下本人签字,就是为了日后一旦企业负债、欠税或产生其他纠纷,马上向市场监管部门主张当时不知情,以逃脱责任,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社会上一些不法“黑中介”甚至怂恿和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故意假签字、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客观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们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必须主动作为、积极履职,严厉惩处打击冒名登记行为,积极稳妥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同时,需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保持商事制度稳定可预期,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这也是我们这个《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于军:谢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及各位司局长的回应。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提问环节就到这。如果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其他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进行进一步沟通。

再次感谢媒体朋友参加此次发布会。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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