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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风险大,自首材料准备齐……
浏览次数:1101 |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以下文章来源于肖飒lawyer ,作者肖飒


    根据当下的金融创新政策和法律,对于民间放贷问题,已经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升为“刑法红线”,即非法高利放贷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而多高就是“高利息”?

本来司法解释采取“两线三区”,分别为24%、36%年化利率。

上个月20号,赫然变更为LPR的4倍,今年的形势是年化15.4%,有金融圈朋友追问如果LPR的4倍是负数,咋办?

虽然咱们在归谬,但是法律风险实实在在矗立在那里。恳请诸位老友了解真实情况,不要再忽忽悠悠地骗自己了。

现在形势下,有几个建议

告知家人

务必告知妻子,自己所做的工作,但不要让妻子帮你毁灭证据或参与到同一风险事件中来。

收集证据

坚定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例如劳动合同、OA系统、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先虑万一

请准备自首资料,必要时主动打110或去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的原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币圈原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大数据原罪,同时,组织领导传销罪、诈骗罪也是稍有不慎就会“入坑”。


因此,无论你懂不懂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先表明个自首态度,将可能有效减少刑期的10%—40%。

法定犯的特殊之处

切勿以为没有害人就不是犯罪,更多罪名是法定犯,在道德上并没有可指责的地方,但偏偏就构成犯罪了,例如我国施行烟草专卖,没有取得专卖许可的人卖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留下基本费用

可以给孩子和父母留下基本生活费用,但不能大肆转移财产,更不能大量往海外转移资产。东莞那个案子,圈里都知道,有往海外转移资产的行为,就会升级罪名到集资诈骗,可能会判无期徒刑,不值得。


“找人”≠“捞人”

不要以为找人就能“捞人”,国家正在推行“刀刃向内”,公检法很收敛,个别顶风作案的,很容易被发现,到时候一串人都会被惩处。

另外,金融科技的案子,绝大多数是涉众案件,几千几万受害人众目睽睽,没有人敢为了几百万犯了众怒,丢官丢前程。

言尽至此,我的师兄弟们,不要在选择逃避现实了,离职三年都会追缴和问话,更何况在职的你?!务实一点,抓紧安排外边的事宜,在询问法律专业人士后,按部就班去主动说明情况,争取妥善解决问题。


转自法律读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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