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使家庭破碎,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案件回顾
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共生育了一个男孩,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收入,由于刘先生在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上的沟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于他人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遂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提交了其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证据,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该案件中,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男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坚守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
来源:江西省铜鼓县法院、问律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