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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十六)
浏览次数:121 | 发布时间:2026年8月4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同微信: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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