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民事综合业务部民事综合业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十五)
浏览次数:154 |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同微信: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审判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25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原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基本一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沿革看,原“辞职、辞退”已规定为现在的“解除人事关系”。因“自动离职”属于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故“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此类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