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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九)
浏览次数:697 |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8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同微信: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辑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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