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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浏览次数:301 | 发布时间:2026年5月15日

稿 人:曹  律师

联系电话:15369180682 微信同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平衡权利人保护与善意使用人利益之间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该制度主要多发于销售环节,但也有部分发生在租赁环节。形式多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侵权产品使用权的行为同样面临侵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案中明确了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案情概要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制造该装置、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预冷机侵犯其专利权。

关键事实:山东某益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人,而是依据2022年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山东某泽公司租赁包括涉案设备在内的厂房及设备,租期五年,已支付首年租金400万元。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山东某益公司正在使用该设备,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益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其仅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无需停止使用行为。山东某泽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范基础

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该条同时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的请求将不被支持。

上述规范确立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三项要件:主体适格、主观善意、客观来源合法。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要件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将上述一般规则具体化于租赁场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诉侵权人系善意承租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租赁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法院在判断时,通常考量承租人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租赁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因素。本案中,山东某益公司系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以市场合理价格承租整厂设备,无证据表明其知晓侵权事实。

第二,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租赁关系取得。客观要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山东某益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资产及土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证明租赁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产品来源清晰。

第三,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已支付合理租金。这是租赁场景下的特殊要求。若租期已届满,承租人已返还设备,则停止使用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五年租期远未届满,且山东某益公司已支付400万元首年租金,构成“合理对价”。

第四,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制造行为。本案中,山东某泽公司作为制造方,其上诉主张未被支持,最终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这体现了专利法“追根溯源”的政策导向:合法来源抗辩仅保护流通环节的善意使用者、销售者,不保护侵权源头。

法律效果的特殊性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值得关注。与销售者不同,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若强制停止使用,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承租人已为使用权的对价支付了合理费用,善意应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山东某益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

但需注意,若权利人认为承租人在已支付合理对价范围之外继续使用(如续租后未重新协商),可另行提起诉讼。

 

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稿 人:曹  律师

联系电话:15369180682 微信同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平衡权利人保护与善意使用人利益之间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该制度主要多发于销售环节,但也有部分发生在租赁环节。形式多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侵权产品使用权的行为同样面临侵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案中明确了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案情概要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制造该装置、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预冷机侵犯其专利权。

关键事实:山东某益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人,而是依据2022年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山东某泽公司租赁包括涉案设备在内的厂房及设备,租期五年,已支付首年租金400万元。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山东某益公司正在使用该设备,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某益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其仅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无需停止使用行为。山东某泽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范基础

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该条同时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的请求将不被支持。

上述规范确立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三项要件:主体适格、主观善意、客观来源合法。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要件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将上述一般规则具体化于租赁场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租赁关系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诉侵权人系善意承租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租赁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法院在判断时,通常考量承租人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租赁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因素。本案中,山东某益公司系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以市场合理价格承租整厂设备,无证据表明其知晓侵权事实。

第二,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租赁关系取得。客观要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山东某益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资产及土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证明租赁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产品来源清晰。

第三,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已支付合理租金。这是租赁场景下的特殊要求。若租期已届满,承租人已返还设备,则停止使用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五年租期远未届满,且山东某益公司已支付400万元首年租金,构成“合理对价”。

第四,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制造行为。本案中,山东某泽公司作为制造方,其上诉主张未被支持,最终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这体现了专利法“追根溯源”的政策导向:合法来源抗辩仅保护流通环节的善意使用者、销售者,不保护侵权源头。

法律效果的特殊性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值得关注。与销售者不同,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若强制停止使用,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承租人已为使用权的对价支付了合理费用,善意应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山东某益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

但需注意,若权利人认为承租人在已支付合理对价范围之外继续使用(如续租后未重新协商),可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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