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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图片著作权纠纷
浏览次数:418 | 发布时间:2026年3月6日

基本情况

原告(图库经营单位)以被告某小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小学微信公众号发布“2025 年国庆节放假国家规定” 普及文章时,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原告诉求:判令小学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10000 元(依据其单方主张的图片单次授权使用费 5000 元为基础);

被告某小学委托本律师应诉,主张使用行为具有公益性,原告诉求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


核心争议焦点

1.小学作为公益教育机构,在公众号公益普法内容中使用图片,侵权赔偿应如何认定;

2.原告主张的 5000 元单次授权使用费及 10000 元总赔偿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


律师代理思路与抗辩要点

公益性质抗辩:小学系公益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用于传递校园动态、普法宣传等教育服务,无商业盈利属性,使用图片是为配合国庆节放假规定普及,未用于商业宣传,不存在“违法所得”,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 的加重赔偿情形;

赔偿金额合理性反驳:

原告未按《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开明示案涉图片的授权使用费价格,其单方主张的5000元单次授权费无明显公示依据;

同类图片在主流图库的单次授权费多为10-300元,部分图库年度会员199 元即可海量下载类似图片,案涉图片非知名作品、未用于商业核心场景,5000元授权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原告主张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其维权行为涉嫌违反“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的规定;

法律适用精准援引: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应优先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无相关依据时参照合理权利使用费,结合小学公益属性、使用场景非盈利性,应大幅调低赔偿金额。

本案核心在于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益教育机构的合理使用边界。本律师通过明确小学使用行为的公益性、反驳原告赔偿主张的不合理性,结合相关法规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规范要求,有效维护了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公益性质抗辩及赔偿金额过高的意见,酌情判令小学支付合理赔偿款(远低于原告诉求的 10000 元),既尊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避免了公益机构因无心侵权承担过重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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