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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法研】关于“补充责任”的专题研究
浏览次数:256 |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9日

撰稿人】袁佳瑶 电话17736175807(同微信)

 


【概念】


补充责任是指主要责任人无法(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时,相关次要责任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


【特征】


一、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以直接责任人的赔偿为第一顺位,补充责任人为第二顺位。补充责任人仅对主责任人未清偿的部分负责。


二、补充责任具有相应性。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民法典》中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及情形】


一、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高空抛物致害,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司法》中法定补充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


【关于补充责任人的权利救济】


一、补充责任人可以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法院在补充责任人担责条件尚未成就时即执行其财产的,补充责任人可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从而阻止执行行为。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一千二百零一条和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应当认为,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转让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终局性责任,即不可向受让人进行追偿。主要原因是,目前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规定该类情况转让人具有追偿权;从立法目的上看,该项规定的意义是为了防止转让人刻意逃避债务,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目的。若规定转让股东具有追偿权,使其承担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则削弱了转让人为公司利益审慎选择受让人的动力,进而降低了《公司法》这一制度安排的价值。


【结论】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不同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侵权责任形态。顺序性、相应性是补充责任的本质特征。顺序性体现在首先由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第二顺位的补充性赔偿责任;相应性是指补充责任人只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超出第一责任人未赔偿、无力赔偿的范围或超出“次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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