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 稿 人:曹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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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单证、图片、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数据电文在信息时代作为证据使用时,其真实性、完整性往往受到质疑,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能够证明数据电文时间、内容的原始有效性。现就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系统固定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运用作出如下整理:
一、可信时间戳概念
可信时间戳是由国家认证的、权威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或网络信息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电子签名可以证实签署人的身份。但是有时并不能直接证明签署的时间,在司法案件中签字时间的先后可能直接左右判决的方向,这时只要在作电子签名的同时,取得一个可信时间戳,这样既能证实签署人的身份,亦能指出准确的签署时间,使人无从抵赖或否认。
二、可信时间戳的作用
著作权保护,近年来信息网络发展迅速,著作权案件因其特殊性,使用可信时间戳留存证据的案件高达90%。对于文学、艺术、文字创作等作品,作者可以在创作完成后立即申请可信时间戳。例如,一位画家做了一幅画,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可以准确记录画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后期发生侵权纠纷,这些带有时间戳的文件就能够作为有力证据,证明作者在早于侵权的特定时间已经拥有了著作权,帮助作者维护合法权益。
专利申请辅助,在专利领域,创新成果的时间点对于确定专利的新颖性等特性至关重要。企业或者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过程中的技术文档、实验数据等使用可信时间戳,可以精准确定发明构思或者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这有助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的关于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间点的争议。
2、电子证据固定方面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的电子合同、订单信息、聊天记录等都是重要的电子证据。通过使用可信时间戳,可以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固定。比如,在网络购物出现质量纠纷时,带有可信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商品详情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明确交易当时的具体情况,防止商家对之前售出商品的描述、价格、交易条款等内容做修改后,取证难得情形发生,帮助消费者或者商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取证、当发生网络侵权事件,如网页内容侵权、域名侵权等情况时,利用可信时间戳能够快速有效地固定侵权网页的内容和当时的状态。因为互联网信息类内容很容易被修改或者删除,而可信时间戳可以确保在侵权发生的那一刻,相关证据被准确记录下来,为后续的侵权投诉、诉讼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对其他证据的佐证和串联
可信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彼此互相印证,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使得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更加清晰,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和采信。
三、使用注意的问题
1、服务机构资质
要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在中国,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和认证,这些机构的技术实力、安全管理水平等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未经授权或者无资质的服务机构作出的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
2、时间戳的准确性和关联性
确保时间戳所记录的时间准确无误。这要求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时间源是高精度的原子钟或者通过权威时间同步的时钟系统。同时,时间戳要与被保护的数据紧密关联,即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文件内容在当时是完整且未经篡改的。但是,如果文件在申请时间戳后又被修改,那么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就会出现瑕疵。例如:合同在盖章后并灭有签字即做了时间戳认证,经过一段时间后合同又有了当事人的签字,那么当时经过时间戳认证的证据,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3、存储安全和备份
对于带有时间戳的电子文件,相当于司法活动中证据的原件,其存储安全至关重要。另外这些文件可能涉及重要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证据等内容,需要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存储方式,如加密储存同时做好多备份工作。
裁判规则
1.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州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案号:(2016)闽民终14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2.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电子数据时间戳具有证明效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时间戳是由权威专业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号:(2016)苏02民终022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3.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予以证据链的,法院可以依据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采信——甲公司诉乙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彼此互相印证,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诉侵权人虽然否认但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对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采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4日第7版
4.人民法院应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权利人单方面利用时间戳固定取得的证据是否采信——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权利人自行在第三方购物平台上购买侵权产品,以屏幕录像软件或手机摄像等方式录制在线搜索下单、线下收取侵权产品、线上支付确认收货等购物过程,并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录制内容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审查确定是否予以采信。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4期(总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