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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由于“520”谐音为“我爱你”,因此5月20日已成为由互联网“造出”的“网络情人节”,不少情侣会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转账“520”“1314”元等特殊金额表达爱意。难道只要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就一定要不回吗?近日,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热某与拜某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19年拜某与哈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拜某以“520”“1314”等金额向哈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并备注“爱你”“老婆,新年快乐”“老婆,我爱你”等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文字。热某发现后,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哈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拜某在与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多笔向哈某进行转账,并备注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该转账不属于合法赠与,哈某应当全数返还。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以受赠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定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则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
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
由于对此类认定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传播过程中也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赠与的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就不用返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