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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二)
浏览次数:45 | 发布时间:2024年9月10日

【整理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同微信: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某传热设备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拥有此项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设备涉及环保节能新技术,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涉及的核心设备“渣水换热器”及其运行流程启动鉴定并对勘验全程跟进,确定勘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协同鉴定专家在勘验现场对换热器漏水原因进行了确定,促推了某传热设备公司升级改进现有技术方案,同时在判决金额中充分考量了上述技术创新因素。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某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提供供暖,全国包括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内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才能提供此项技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经鉴定,渣水换热器不热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漏水堵塞情况,影响了整体供热效率。该技术方案是量身定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在该能源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某传热设备公司的技术创新实际效果予以一定的容忍度。且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并非是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下,判令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某传热设备公司欠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令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并由某热力公司拆除渣水换热器进行升级改造。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钢铁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天津某传热设备公司开发了利用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降碳减污实现了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全国包括某天津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在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能提供此项技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钢铁、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开发纠纷案件中,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考虑涉案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推进产融结合,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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