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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股权转让、关联公司、股东、董监高必须注意的连带责任(三)
浏览次数:165 |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6日

【整理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来源  最高判例、法律籍汇

第三类董事、监事、高管的连带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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