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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新维度(一)
浏览次数:421 |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8日

撰 稿 人:曹 飞

联系电话:15369180682

本文由三部分构成



-引言-

什么是“数据”?从文明之初的“结绳记事”,到文字发明后的“文以载道”,再到近现代科学的“数据建模”,数据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承载了人类基于数据和信息认识世界的努力和取得的巨大进步。现如今“大数据”这个概念人们已不再陌生,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早已广泛应用于商业、科技、制造、服务、生活等诸多社会领域,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接踵而来的还有与其相关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权益纠纷等众多问题。相关制度和规范需要跟上社会高速发展的步伐,我们国家在此领域也在进行制度上的探索,而数据知识产权就是在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大背景下的尝试。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等13个相关部门发布了7大类110项!《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其中第三类第17项中明确指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负责,深入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

继而引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数据知识产权”:一种可流通交易的数据权。

   一、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

根据各地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试行规定,将“数据知识产权”概念汇总展示如下:

序号

概念

来源

1

是指数据持有者或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依规收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经过一定规则(通常是算法)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2

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3

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4

依法合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5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及非公开性享有的的数据集合,享有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经营许可和获得收益等权益。

《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提炼出“依法依规收集/获取”、“算法/规则”、“实用/应用价值”、“智力成果”四个关键词。其中“依法依规收集/获取”指的是数据的来源应合法,数据来源包括公共数据授权、企业运营产生、个人授权取得、公共网站采集、交易市场购入、企业并购等渠道,数据的收集/获取应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不应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算法/规则”,指的是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此外,企业采用的算法/规则还应满足算法相关的合规要求。“实用/应用价值”,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数据应该有具体的应用场景,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且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无论是企业自身降本增效的利益还是对外交易获取对价的利益。“智力成果”,指的是对采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处理等智力劳动的投入,并不是广泛意义上、普遍意义上的数据,而是付出劳动和相关投入加工形成后的数据集合,未经规则化的不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不能称之为数据知识产权。

   由于数据本身并不是形态价值稳定的资源,无法纳入产权登记体系,可通过建立共同规则实现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利用分享;而数据使用的结果导致创新,可以指导组织在商业竞争中作出智慧决策或智能行动,应当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定位于对创新智能成果的保护,因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有创造性劳动的数据使用阶段。“创造性劳动”对应的是“智力成果”“数据使用”可以理解为“有应用场景”

   二、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大数据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1、数据挖掘与分析引发的侵权风险:大数据技术使得对大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变得容易,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分析,可能构成侵权。

2、知识产权归属界定困难:在大数据的产生和利用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主体的参与,例如数据的收集者、整理者、分析者等。这使得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变得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3、数据的快速传播与复制:大数据环境下,数据传播速度极快,复制成本极低。这使得知识产权作品更容易被未经授权地传播和复制,从而损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4、隐私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大数据中的个人数据可能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

5、侵权行为的追踪与举证困难: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数据的海量性,发现和追踪侵权行为变得困难,而且在举证方面,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所造成的损失也颇具挑战。

6、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滞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应对大数据相关的新型问题时,可能存在空白或不适应的情况,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7、技术措施的破解与反制: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被破解,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反制技术措施的手段,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威胁。

8、国际法律协调的复杂性:大数据的跨境流动频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在国际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面临协调和统一法律标准的复杂局面。

   (二)知识产权对大数据发展的保障作用

1、激励数据的合法收集与利用。

知识产权为数据的收集者和提供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当他们知道自己的努力和投入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得到认可和保护时,会更有动力去合法、高质量地收集数据。

明确的产权界定有助于减少数据收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避免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纠纷和资源浪费。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鼓励创新的收集方法和技术的应用,提高数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为大数据的发展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数据来源。

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数据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投入到数据收集领域,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2、维护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确保了数据市场中各个参与者在公平的规则下竞争。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所有者能够凭借其独特的数据资源获得竞争优势,而不会被非法抄袭或盗用的行为所侵害。

防止恶意竞争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数据,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知识产权的存在促进了数据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数据所有者可以通过合法的许可和转让方式实现数据的价值,同时购买方也能够在明确的产权框架下获得可靠的数据资源,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创新型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能够给予其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权,激励企业不断创新,提升数据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推动大数据技术和应用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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